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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县农民陈锡文在南宁务工时,不幸发生工伤事故,导致下半身高位瘫痪。就在陈锡文尚在医院治疗时,其大哥为其找来两名法律工作者,代理其与用工方关于工伤赔偿纠纷事宜。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若陈锡文得到赔偿款在10万元以内,代理人不收任何费用;若赔偿款超过10万元,减除10万元给陈锡文后,超出10万元部分陈占30%,代理人占70%。双方签下合同第三天,用工方便一次性赔偿陈锡文27万元,作为事故赔偿金及日后治疗费。得款当天,两名代理人便按合同协议,将陈锡文的11万元赔偿金取走。事后,瘫痪在床的陈锡文认为两位代理人乘人之危,利用职业优势骗其签订不公平、不合法的委托合同,进而骗取了他近乎一半的救命钱。在向两位代理人追索被取走的11万元赔偿款未果后,陈锡文将两位代理人推上被告席。今日,良庆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妻子残疾丈夫工伤瘫痪 年迈岳父服侍卧床女婿
2月24日,记者在南建路西二里一间狭小而阴晦的平房里,看见陈锡文静静地躺在床上,一脸的阴郁。下半身已失去知觉的他任由岳父黄金新用棉签给他腿部的伤口消毒,全然不觉得痛。
受伤后,陈锡文便没下过床。“或许,我这一辈子都要在床上度过了……”这名40岁的汉子凄怆地喃喃道。
床边,陈锡文65岁的岳父黄金新难过地说:“由于他的下半身已瘫痪,又久卧在床,双腿已开始萎缩,腰部和臀部的皮肤已溃烂,长满了褥疮,经常流脓血,尤其是右臀部上的褥疮,已形成一个拳头大小的洞,一眼就能看到里面的股骨……”
当看到自己的父亲在给丈夫换药时,妻子黄燕容总是下意识地躲得远远的,她很吃力地用普通话告诉我们,看了伤口,她就会眼花、头痛,想晕倒。这是个可怜的女人,出生后两个月发了一次高烧,导致智力残疾。2000年1月,其经人介绍与横县来邕务工的农民工陈锡文结为夫妻,次年生下女儿。
知女莫若父,黄金新说女儿有智力障碍,患有间歇性晕厥症,经常无缘无故晕倒,外孙女靠他和老伴帮带,只是逢年过节在外务工的陈锡文才会回来看一下女儿。黄金新说,陈锡文受伤后,黄燕容根本不能照顾他,他们家人也不放心让她来服侍丈夫,像换药、清洗伤口这些事都是他来做。
黄金新介绍,陈锡文受伤瘫痪后,身上长出大面积褥疮,可花了近4万块钱到医院植皮治疗也不见痊愈,最终医生建议他先出院疗养,为了方便照顾陈锡文,他便在离他家不远的南建路西二里每个月花100块钱租了间民房给他们夫妇住。
“以前,靠陈锡文到外面打工还能勉强维持一家三口的生活开支,可今后他恐怕再也不能去打工了……”谈及这个特殊的家庭,黄金新忧心忡忡,他说陈锡文受伤后,用工方赔了他27万元作为他工伤赔偿金及日后的继续治疗费,可钱一到手便被两个代理人取走了11万元。余下的钱,除了支付后续治疗费及日常生活开支外,已所剩无几,根本不能支撑这个困难家庭日后的开销。
律师“风险代理”工伤赔偿 赔偿超十万余额“七三开”
一切得从头说起。去年2月9日,陈锡文像往常一样到南宁市长堽路一个工地帮人打桩,进行井下作业。当日中午12时许,陈锡文正在井下挖土,一个用吊机往上吊的铁桶突然脱钩,重重地砸在了陈锡文的背部,陈锡文被工友迅速送往医院抢救。最终,医生成功地将陈锡文从死亡线上拉了回来,可他却因此次事故导致下半身高位瘫痪。
由于陈锡文伤势严重,自事发后至去年6月,一直在医院接受治疗。在此期间,其大哥陈锡刘亦从横县老家赶到南宁处理此事,并问其是否需要找法律工作者来提供法律援助,以处理其与用工方的赔偿问题。去年6月3日,陈锡刘在得到胞弟的许可后,便带着横县横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助理”苏东庚及南宁市百举鸣律师事务所的孟大伟律师来到病房,让陈锡文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第十条约定:甲方(陈锡文)得到的赔偿款在十万元以内的,乙方(代理方)不收取甲方的任何费用;本案赔偿款超过十万元的,减除十万元给甲方后,超出十万元部分,甲方占30%,乙方占70%。
据陈锡文称,因当时觉得人是自己大哥找来帮忙的,而且两人是律师,又都是横县老乡,肯定信得过,此外,其大哥陈锡刘亦早已在那份合同书上签字盖了手印,加上“他们一个劲地催促说只要签字按手印就行了,其余的不用管了”,于是,躺在病床上的他看都没看合同内容便在合同上签了字。
“我签字按手印后,对方便把合同书收回去了,没有留给我。事后,我才知道合同的约定事项,而事隔多日,在我亲友的追问下,对方才给我一份《委托代理合同》。”陈锡文说,签下合同第三天,即6月6日,用工老板便一次性赔偿了其27万元,作为其伤残补偿金及后期的治疗费。
“当天,我在两位代理人及我大哥的劝说下,提前出了院。在陪我回横县老家的路上,两位代理人便到银行取走了我11万元的赔偿费。取走了我的救命钱后,两人也没有给我开具发票,只是写了一份收条。”陈锡文说。
追要被“抽水”补偿金未果 状告代理律师讨“救命钱”
11万元的“救命钱”被人取走后,陈锡文觉得自己上了当。“我因工伤导致下半身高位瘫痪,将成为一位永远躺卧在床的残疾人,已无能力照顾自己,我日后的生活就靠这笔工伤补偿金来维持。如今,我仍需一大笔费用来维持后续治疗,而且我的家庭非常困难,妻子是位智力残疾人,无任何劳动能力,我们还有一个7岁的女儿需要抚养,但两位代理人却乘人之危,不顾我这个奄奄一息的伤残农民工的死活,骗我签订了一份非常不公平、不合法的委托合同,骗取了我几乎一半的救命钱……”在追讨未果后,陈锡文一纸诉状将苏东庚、孟大伟两位代理人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一并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对方退还其11万元“救命钱”。
陈锡文在诉状中称,被告取走他的11万元“救命钱”是毫无法律依据的,其与被告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首先,该代理合同是一种风险代理,而根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2006年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工伤赔偿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他与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显然违反了此规定。
其次,在订立合同时其尚在抢救中,意识不清楚,急需治疗费用,其大哥陈锡刘为了尽快让弟弟拿到赔偿款,在危急时刻明知道该合同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委托合同,但还是在上面签了字。因而该合同是显失公平的,是被告乘人之危订立的,按相关规定应依法给予撤销。
再次,就算该合同是有效合同,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收费标准(试行)》“争议标的200001元至50万元,费率为2.5%,收费标准为每件15250元”的规定,被告向其收取的律师费也明显偏高。况且,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第六条约定:“根据律师服务收费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甲方按第十条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事实上,被告苏东庚没有取得律师资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苏东庚向其收取律师费是违法的。
对于本案,陈锡文的亲属曾投诉到南宁市司法局、南宁市律师协会等部门,而为了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苏东庚、孟大伟曾写了一份《代理陈锡文索赔一案的说明》,向相关部门进行解释。两人在《说明》中称,陈锡文原系广西横县石塘镇瑶埠村的村民,2007年2月,其同村人黄某在南宁某建筑公司处领工,承担基建打桩任务。由于人手不够,黄某便临时雇请陈锡文等人来打桩。从本案事实来看,陈锡文不属于建筑公司职工,没签有劳动合同,不在该公司备案,其受伤向建筑公司索赔后,进入工伤认定或诉讼时很可能被认定为一般雇工人身损害,而不是工伤性质。因此,要使本案以工伤性质来赔偿有相当大的难度,并且要经过工伤认定、工伤评残、劳动争议仲裁、法院审理、执行等一系列程序才能结案,故而本案的代理人极有可能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工作量来与用工方打官司,并极有可能自己垫付了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同时付出了劳动,结果却无法收到代理费,因此,本案的代理人是冒着很大的风险来代理此案的。况且,代理人都是按合同办事,按法律办事,付出了劳动,尽了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可最终代理人为其讨回赔偿金后,陈锡文及其个别亲友却背弃合约,不守信义,无理缠诉,诋毁代理人的声誉。
对于此事,南宁市百举鸣律师事务所主任覃永沛觉得很委屈:“我们律师为陈锡文提供了法律援助,帮他追回了赔偿款,结果反被他和他的亲戚四处投诉,说我们的律师是‘黑心律师’。”如今陈锡文主动将此事诉诸法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他看来这也是好事,“谁是谁非可由法院来裁判”。 (2008/03/06南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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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江律师 (2008-6-04 22:1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