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县级广播电视台从业人员自律公约

  为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倡导高尚的新闻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不断提高全国县级广播电视台的社会公信力,促进县级广播电视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本公约适用范围是:全国县级广播电视台从事采访、编辑、制作、播出、技术、经营、管理等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县级广播电视台从业人员自律的基本要求是:诚实公正、清正廉洁、爱岗敬业、团结协作、遵纪守法。
  第三条  县级广播电视台从业人员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政治素养和理论水平,始终做到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
  第四条  县级广播电视台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社会效益高于经济效益,坚决杜绝传播违反国家法律、影响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伤害民族关系和宗教信仰的新闻信息。
  第五条  县级广播电视台从业人员要发扬广播电视工作的优良传统,坚持公正客观、求真求实的作风,认真履行对事实、对受众、对社会的责任,自觉维护广播电视行业的声誉和新闻工作者良好形象。
  第六条  县级广播电视台从业人员要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传播健康有益、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广播电视节目,不传播喧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等违背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广播电视节目,自觉地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为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才智。
  第七条  县级广播电视台从业人员要认真学习本行业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熟悉本地区情况,了解县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杜绝新闻事故,减少报道差错,提高宣传质量和效果。
  第八条  县级广播电视台从业人员要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坚持深入扎实的工作作风,围绕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配合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作好新闻宣传工作,努力为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第九条  县级广播电视台从业人员要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坚决抵制恶性竞争,不得贬损、诋毁他人声誉,不得夸大新闻事实,推动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  县级广播电视台从业人员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虚假新闻”。不以任何名义索要、接受采访对象的钱、物、有价证券、信用卡等;不向被采访单位和人员提出工作以外的个人方面的要求;不以曝光相要挟谋取私利。
  第十一条  县级广播电视台从业人员应自觉做到:
  (一)  尊重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著作权、财产权及其它合法权利。
  (二)  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三)  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  不干扰公、检、法机关的正常工作,不影响司法公正。
  (五)  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六)  不做任何有损党和国家尊严和新闻工作者形象的事情。
  第十二条  县级广播电视台从业人员在国际交往中,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我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树立良好的形象,维护国家的尊严。
  第十三条  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城市(县)级广播电视台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本公约组织实施,并对遵守情况实行监督。县级广播电视台从业人员要以本公约严格自律,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四条   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城市(县)级广播电视台工作委员会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对县级广播电视台从业人员遵守本公约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县级广播电视台从业人员有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或投诉。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城市(县)级广播电视台工作委员会将视程度和情节实行劝诫或行业通报,对严重违反本公约的提请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城市(县)级广播电视台工作委员会
二00八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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